一、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和补充。
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1、大病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一致。2、执行年度一致,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即每年1月1日--12月31日)。3、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四、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险政策:1、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2、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起付线 (元) | 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万元) |
3000 | 3000—5000 | 30 |
不设封顶线 |
5000元—1万 | 40 | ||
1万—1.5万 | 50 | ||
1.5—5万 | 80 | ||
5万以上 | 90 |
3、患者在我院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结算时,既符合大病保险又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条件的,可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一个窗口”直接结算。